关于印发《台州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台学院教发〔2019〕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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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学校决定表彰在本科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个人和团队,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原则,加大对有效提高学校影响力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的奖励;坚持示范引领原则,奖励项目应能够带动学校教学改革和专业发展;坚持一线倾斜原则,主要奖励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奖励类别。一是对列入《台州学院教学工作量化核算办法》的个人或团队所取得的省级及以上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成果奖、教师教学竞赛等业绩进行奖励。二是对个人或团队在教师教学发展方面所取得的各级各类教学荣誉进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范围。受奖励的项目或成果需经学校组织申报、评选或推荐产生的,以各级文件或证书为认定依据,须以台州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对于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获得的重大奖项,可根据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根据《台州学院教学工作量化核算办法》规定的分值,学校对个人或团队所取得的省级及以上教学建设与改革业绩、各级各类教学荣誉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学校科研工作奖励同一标准执行。

第六条 学校对省级及以上专业、基地、课程、教材等教学建设类项目,按照第五条奖励标准,按项目周期业绩分给予相应的业绩奖励。

第七条 学校对教师团队或个人省级及以上验收通过的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除外)、教学竞赛获奖和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按照第五条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业绩奖励。

第八条 学校致力于教师教学发展,对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获得各级各类教学荣誉称号的教师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

级别

奖励金额(元)

教学名师

国家级

50

省级

20

卓越教学奖

校级

10

教学功勋奖

校级

8

优秀教学奖

校级

5

青年教学奖

校级

1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各项奖励经费进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学校按年度进行教学工作奖励的统计、审定工作,经公示后发放奖励经费。

第十条 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奖,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团队项目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或二级学院)根据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度实施,《台州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台学院发〔2018〕54号)同时废止,如其他文件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